供应链金融的三种传统表现形态为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以及预付款融资。目前国内实践中,商业银行或供应链企业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要参与者,由于本系列专题研究对象为供应链企业,所以我们在介绍供应链金融模式时,主要以供应链企业为服务提供者。

一、应收账款融资

        当上游企业对下游提供赊销,导致销售款回收放缓或大量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情况下,上游企业资金周转不畅,出现阶段性的资金缺口时,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指上游企业为获取资金,以其与下游企业签订的真实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向供应链企业申请以应收账款为还款来源的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在传统贸易融资以及供应链贸易过程中均属于较为普遍的融资方式,通常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平台,但在供应链贸易业务中,供应链贸易企业在获得保理商相关资质后亦可充当保理商的角色,所提供的应收款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高效、专业,可省去银行的繁杂流程且供应链企业对业务各环节更为熟知,同时在风控方面针对性更强。

1、保理

举例:A 把货卖给B,但是B收到货后没有向A付钱,则此时A有应收账款没收到,A就是债权人、B是债务人。当A急需平账,B又不给时,A就找了C(也就是保理商,但是需要给C付一笔保理费),C把钱(B欠的)付给A,A就不被欠钱了,这个时候债务关系就变成了B欠C钱,后面B需要把货款发给C。也就是所谓的催债。

  • 明保理

        也叫公开型保理,由债权人(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时,立即通知债务人(买方),并指示其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特征:透明度高,债务人明确知晓转让事实,保理商直接管理应收账款并承担坏账风险,属于无追索权模式,转让后应收账款在卖方财务报表终止确认,即“出表”。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因此国内保理业务以明保理为主。

  • 暗保理

        属于隐蔽型保理,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时暂不通知债务人,仅在特定条件下,比如债务人逾期、卖方资金链断裂等,保理商才介入通知债务人。

        特征:隐蔽性强,债务人初期不知晓转让事实,回款仍回流至债权人(卖方)收款账户,保理商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这种方式在债权人面临下游强势债务人(买方)时会采用,避免暴露债权人融资需求同时,维护商业关系同时缓解短期流动性。

        法律依据:虽未被明文禁止,但需确保基础交易真实,且最终需补足通知程序(转为“明保理”)以主张权利生效。

2、保理池 

        保理池融资,是指卖方(供应商)将多笔不同买方、不同期限、不同金额的应收账款集中打包,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或银行,形成一个动态的“应收账款池”,保理商根据池内应收账款的总金额和质量,按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特征:池内应收账款可随交易滚动更新,既有已形成的债权,也包含未来将产生的债权,融资额度基于池内应收账款的稳定余额,而非单笔交易金额或期限,只要池内余额稳定,企业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融资,突破单笔账款期限限制,且因买方分散,单笔账款违约对整体池的影响较小,降低单一买方信用风险,且免去逐笔办理保理的手续,降低操作成本,适合交易规模大但交易频繁、单笔金额较小的企业。

        法律依据:除《民法典》第761及763条规定外,还需要注意银保监会《205号文》,强调保理业务需基于真实交易,禁止以虚假合同、权属不清的债权开展融资,法务实践中要求保理商核查基础交易合同、账期匹配性等,避免“明为保理实为借贷”。

3、反向保理

        又称逆保理,是一种由核心企业(买方)主导、保理商为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融资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方式通过重构供应链金融中的信用传递路径,将核心企业信用转化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成为当前供应链金融的主流模式之一。

        特征:核心企业(如大型制造商、零售商)作为债务人,主动发起与保理商的合作,并推荐其上游供应商申请保理融资,依托的是核心企业的信用,而非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融资风险,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761条,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融资、管理、催收或担保等服务,反向保理作为特殊保理形式,需满足债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二、库存融资

        存货融资主要指以贸易过程中货物进行抵质押融资,一般发生在企业存货量较大或库存周转较慢,导致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利用现有货物进行资金提前套现。随着参与方的延伸以及服务创新,存货融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为以下三种方式:

1、静态抵质押

       企业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为抵质押的贷款业务,供应链企业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客户提供的抵质押货品实行监管,以汇款方式赎回。企业通过静态货物抵质押融资盘活积压存货的资金,以扩大经营规模,货物赎回后可进行滚动操作。 

2、动态抵质押

        供应链企业可对用于抵质押的商品价值设定最低限额,允许限额以上的商品出库,企业可以货易货,一般适用于库存稳定、货物品类较为一致以及抵质押货物核定较容易的企业,由于可以以货易货,因此抵质押设定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对盘活存货作用较明显,通常以货易货的操作可以授权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

3、仓单质押

        分为标准仓单质押和普通仓单质押,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否为期货交割仓单。

        标准仓单质押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标准仓单为质押的融资业务,适用于通过期货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或销售的客户以及通过期货交易市场套期保值、规避经营风险的客户,手续较为简便、成本较低,同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便于对质押物的处置。

        普通仓单指客户提供由仓库或第三方物流提供的非期货交割用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对仓单作出融资出账,具有有价证券性质,因此对出具仓单的仓库或第三方物流公司资质要求很高。

        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在存货融资过程中,通常供应链企业为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因素导致库存积压,在库存环节单纯就库存商品对中小企业进行库存融资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在采购或者销售阶段得益于整体供应链条环节紧扣就可对库存进行控制,因此,中小企业更多的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库存融资。

        此外,一般供应链业务中因上下游的协调配合,库存周转较快,单独以库存融资情况相对传统贸易融资较少。

三、预付款融资

        买方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供应链企业代为向卖方议付全额货款,卖方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货物到达指定仓库后设定抵质押为代垫款的保证。

        在产品销售较好的情况下,库存周转较快,因此资金多集中于预付款阶段,预付款融资时间覆盖上游排产以及运输时间,有效缓解了流动资金压力,货物到库可与存货融资形成“无缝对接”。

        一般在上游企业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中小型企业以供应链指定仓库的仓单向供应链企业申请融资来缓解预付款压力,由供应链企业控制其提货权的融资业务,一般按照单笔业务来进行,不关联其他业务。

        具体过程中,中小企业、上游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供应链企业共同签订协议,一般供应链企业通过代付采购款方式对融资企业融资,购买方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供应链企业。

        预付款融资方式多用于采购阶段,其担保基础为购买方对供应商的提货权。目前国内供应链贸易企业中常用的方式为先票/款后货贷款。

        在供应链贸易业务中,供应链企业可提供预付款融资服务,尤其在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条中,当中小企业在采购阶段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供应链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并提供相关业务真实单据,供应链贸易企业在对商业供应商进行资质核实后,代替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并掌握货权,随后由中小企业一次或分批次赎回。

        按照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具体协议、以及双方合作情况,货物可由供应商直接运送至中小企业或运送至供应链贸易企业指定的仓库,而此时,供应链贸易企业可在采购甚至物流、仓储以及销售阶段实质性掌握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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